解析: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定性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四个维度:
首先,从客体要件上来看,该罪行侵略的客体并非单一客体,而是复杂的多元客体,既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权益,同时也直接侵害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与调控。
其次,在客观要件方面,集资诈骗罪的实施者必须通过采用欺骗乃至欺诈性的手段来非法集资,并且所涉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大小。
再者,犯罪的主体人群相对较为广泛,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等单位同样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要件上看,集资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筹集到的资金占为己有的意图。这种意图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这些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意图会具体体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移至自身名下,或者任意挥霍这些资金,甚至在占有资金之后选择携款潜逃等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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