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视为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协从。涉案人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项罪名旨在对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却仍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援,以至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具体帮助,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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