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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作为辩护律师,有权与处于羁押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而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则需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方能获得与同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以及通讯交流的权限。辩护律师若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便可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看守所应在收到请求后,尽快为其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6-11 11:3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