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其所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期限通常限制在两个月之内;但如遇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期限期满而仍未能顺利完结之情况,亦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将侦查期限适当延长一个月。若出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明的特殊情形,则需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侦查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专业解答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一定代表侦查工作结束。案情调查清楚,证据确凿且充分,犯罪嫌疑人被确认有罪并受到相应处罚,或者经过全面深入的侦查活动后,发现原本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能会解除取保候审并终止侦查。此外,当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仍未侦查完毕时,也需要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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