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倘若原告诉讼对象未能被成功寻获,法院通常会依照被告身份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住址进行文书送达。若此种方式仍无法实现送达目的,则法院将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将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以及开庭传票刊登于当地报纸之上,公告期限为1个月,同时还需预留1个月作为答辩期。在此过程中,公告费用约为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如经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出席法庭审理,那么法院将会作出缺席审判。当被告处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状态时,法院会采取适当的措施寻找被告,而原告亦可积极提供被告行踪线索,协助法院完成寻人工作。若被告持续拒绝出庭,法院可能会派遣司法警察对其进行拘传;若法院判断被告存在再次不出席的可能性,甚至有可能直接决定实施逮捕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由此可见,此类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相当严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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