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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对于判断受贿罪构成与否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已实际完成犯罪行为。
(2)在判断受贿罪是否已经完全完成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行为人并未达成其预谋中的犯罪意图,那么这便成为了明确二者之间差别的决定性参考。
(3)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犯意未能付诸实践的现象,这往往是由于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因此,能否有效区分受贿罪未遂形态和行为人主动停止的后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06-10 11:5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