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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而盗窃罪认定条件有哪些

刘**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6.10 10:57:00 492人阅读

胁迫盗窃罪认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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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胁迫行为的法律定性必须满足如下四个标准: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胁迫的主观恶意。这种恶意主要体现于行为人事先明确知道,通过实施威胁行为便可以使对方陷入恐慌,随后期望对方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某种特定的意思表示;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采取了胁迫手段;
再次,受胁迫方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胁迫而被迫签订了相关合同;
最后,胁迫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4-06-10 10:59:00 回复

盗窃定罪数额标准提高200元孙明说,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也就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标准,根据新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与之前相比,提高了200元。”孙明解释,之所以提高,有3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盗窃罪属侵财类案件,应随着经济发展规律作出调整,而最近的一次调整,也是12年前,1998年4月作出的,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其次,是为了量刑均衡的考虑,纵观国内各地的标准,量刑起点基本已超过800元,不同的地方,有的有罪有的无罪,不太适当。同时,盗窃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轻。新规定6月12日起开始实行,也就是说,“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变化2因生活所迫盗窃不满1500元可不按犯罪论是不是所有盗窃价值1000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要作为盗窃犯罪处理?“不完全是这样的”,孙明解释,根据规定,虽然盗窃数额符合“数额较大”1000元的认定标准,但不满1500元,有下列几种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或者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这一款规定的基本精神是,认定犯罪时,盗窃数额是基础,还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情节区别对待,这一规定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质疑会不会影响打击盗窃犯的力度提高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会不会影响我省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孙明表示,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管理是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手段的,并不是一定要动用刑罚,刑罚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宜动用。盗窃不构成犯罪,即使不动用刑罚处罚,政法机关还可以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同样可以有效地遏制小数额盗窃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高200元幅度的“数额较大”的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相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经济状况,不足以刺激盗窃行为人员产生犯意,铤而走险,触犯刑律。部分地区盗窃罪认定标准地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北京10001万6万上海20002万10万浙江20002万8万江苏10001万6万河北8001万5万吉林10001万5万黑龙江50050003万(单位:元)其他变化:盗窃罪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之前的1万元、5万元,提高至现在的1.5万元、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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