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存在充足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犯罪行为,且可能会受到徒刑以上程度的刑事处罚,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仍无法有效防止其继续实施以下任何一种社会危险性行为时,应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首先,具有潜在的实施新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他们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真实而严重的威胁;
再者,他们可能会试图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此外,还具备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最后,他们可能会有自杀或逃跑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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