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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女人再婚应注意什么方面的财务问题呢?

蒋** 浙江-绍兴 结婚咨询 2018.01.24 10:09:09 3519人阅读

如果之前已经离过一次婚了,目前打算再婚来说,有哪位大神知道中年女人再婚应注意什么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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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人再婚重建家庭固然有一点困难,但婚后协调、巩固、稳定婚姻关系则更难。由于受前次婚姻生活的影响,再婚夫妇的婚姻生活将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个体的情感世界,只有掌握好适当的调适技巧,才能和和美美的开始新的生活。
1、正确对待与先前爱人的情感
中年再婚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中年再婚夫妻中的双方或一方先前有过一段时间的婚姻经历和情感体验。在现代婚姻的夫妻关系中,最为敏感的是夫妻间的情感问题。如果离异是因为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自然也就不会存在与先前爱人的感情纠葛。但是,如果离异是因为其他问题,如第三者插足、婚外恋或一时的冲动等引起的夫妻反目的离异,这就难保再婚的新鲜期一过而产生的旧情难忘,尤其是因孩子的桥梁作用,使得他们与前夫(妻)之间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联系。在与前配偶的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婚姻生活的模式,有些在志向爱好、习惯等方面比较一致,再度择偶结婚,必然要打破在以往生活中形成的心理平衡而降低适应能力。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死抱着过去的习惯不放,就很难过好眼前的日子。而对于因丧偶选择再婚的中年人来说,对待与原配偶的感情问题便成为再婚夫妻生活中的敏感问题了。我们都有过这样一种体验,凡是在人生旅途上经历过的重大事件或产生过影响的情感体验,往往都能在人们的心中留下深刻的终生难忘的印象。“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过去数十年的夫妻生活,不管恩爱与否,那共同经历过的一切,怎能一下子忘掉呢?就是再不和谐的婚姻,也总还是有值得回味的地方。天长日久,难免有时萌发或流露出对过去生活的追念之情,尤其是在生活的大喜大悲之中,更易激起对往事的回忆,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一味地沉溺在这种感情中,无疑是对眼前婚姻的否定。
因此,选择再婚的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过去的一切,毕竟成为历史,你必须面对新组建起来的家庭核心的配偶。既然你有过情爱的经验,便知道怎样加倍地疼爱今日的妻子或丈夫。切忌用与前夫(妻)的旧情来刺激新的配偶,更不能用前次婚姻的标准来评价你新的婚姻生活。即使在免不了与前夫(妻)做比较时,也要学会用全面的观点积极地品评对方,善于发现对方身上的优点和长处。只有把满腔的爱意奉献给对方,才能够得到爱人的理解与回报。
作为初婚者,如果你选择的爱人是再婚,那么你就应该有容人之美,海纳百川的思想准备,不要让“追前忌妒”蒙住自己的眼睛,更不要让感情的肆洪冲决理智堤岸。要知道,过分的追前忌妒不但不能阻止对方对前婚的追念,反而会引起他的心里对比,而降低你在她心中的地位,甚至出现逆反心理。
总之,选择再婚的人们一定要以宽容大度的情操,强烈而积极的感情去冲淡过去婚姻生活中的旧情,用一颗火热的心去淡化过去的不幸,在心与心的交换、情与情的交融中,发展新的夫妻关系。这就是再婚的中年夫妻心理调适的主要内容。
2、 树立正确的再婚观,正确地对待自己
对丧偶或离异的中年男女再度择偶的社会婚姻现象,社会舆论对此非难的情形是不相同的,且往往
首先集中与再婚者品质的非议上。由于中年人社会角色的关系,他们对这些社会舆论的承受能力往往还不及年轻人。
对丧偶者,社会舆论普遍是同情的,但对他们再婚却非普遍的支持。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
首先,对中年男性再婚,多数人赞同和支持,认为他还年轻,正是事业兴旺发达的时候,应该再成一个家,生活上好有个照应。但在他们再婚的时间上,舆论并非一致。如在短期内即行婚嫁,就会遭到“不念旧情,只求新欢”“配偶尸骨未寒就变了心”等的指责;如果选择的对象是旧相识,则会遭来“他们原来就有暧昧关系”的非议。这些舆论的压力,也影响到那些较为年轻的女性。他们一方受到子女小,什么时候能熬出头舆论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要承受“不恋旧情,只求新欢”的舆论压力。因此在短期内不敢论及婚事,而错过了再结良缘的大好时光。
其次,对于接近中年晚期的女性再婚,则并非社会舆论都持赞许的态度。我们中有些人往往生活在丈夫的阴影里,不能自拔。即使是那些有再度择偶想法的女性,也因舆论非议和子女的干涉,只得痛苦地忍受半生的孤独和寂寞。
对离婚者再婚,社会舆论的非议普遍多于丧偶者再婚的非议。传统的婚姻观一般都认为离婚是件不光彩的事情,甚至认为好人哪有离婚的,离婚的人作风都不正派等。诚然,在中年离婚中有相当部分是因婚外恋或经不住第三者勾引;或因经济和社会地位发生变化,抛弃糟糠之妻(夫);或因吃、喝、嫖、赌、偷摸、盗窃等违法犯罪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中年人离异都是由这些原因造成的,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中年离异的原因,将受损害和被迫离婚,或却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之区别。即便就是上述三种原因不正当理由离婚的人,只要符合法律上规定的要求,他们再度择偶成婚的权利应当受到理解尊重的,在选择配偶的权力上再婚与初婚则应当是完全平等的。只要双方真诚相爱,就不应该受到任何非难。作为再婚的双方,不论在感情甚笃、恩爱情深之日,还是发生矛盾、产生错误之时,都不应该妄自菲薄、揭旧伤疤,更不能轻易怀疑或指责对方过去的作风问题。有关心理咨询的实践证明,大凡经过再婚的人都较为敏感,他们都忌讳别人提起或挑剔其以往的不幸和缺陷。因而,再婚夫妻双方应该多说些切合双方感情需要的话,营造和谐、宽松的家庭生活气氛,促进感情的融合和协调。对于那些在过去婚姻生活中有这样或那样过失的人来说,痛定思痛,才能处理好新的婚姻关系。如果导致过去离婚的因素不消除,又怎能在新的婚姻生活中与配偶实现百年好合呢?
3、 避免和减少心理对比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意识活动受情绪、情感因素的影响,人在不同的情绪状态下会对同一件事产生不同的认识结果。就再婚的中年夫妇而言,两人感情甚笃时,就会对彼此所作的一切感到满意,反之,如两人产生冲突或纠纷时,就将眼前人与原配偶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常常会导致人之偏见,如从感情或行为上表露出来,对夫妻感情的发展十分有害,是再婚夫妇心理调适之大忌。
4、 关心爱护对方的子女
孩子问题是再婚家庭生活中的一个很敏感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夫妻感情的深化。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亲情关系,子女是最能牵动父母心弦的人,特别是在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故去或离异以后,负责护养子女的一方便把子女看作是感情的寄托和未来的希望,加倍地关照和爱护,生怕他们再度受到伤害和委屈。能否正确地对待继子女,是影响再婚者夫妻关系和睦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认识,如何对待继子女,就是如何对待自己的再婚幸福。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生和养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子女抚养教育是构成这种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除没有血缘关系以外,其余的一切关系和相互间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均与法律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相同。所以继父母对继子女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从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出发,从道德上、感情上、心理上都应把继子女视为亲生,像对待亲生子女一样对待他们。但是,在再婚后的实际生活中,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它不仅需要付出感情,而且在物质生活上要给予更多的照顾。要尽快的缩小与继子女的心理和情感上的距离,用自己的行为与情感改变子女对你的防备、警惕,用父爱或母爱去温暖他们那颗受过创伤的心灵。在对继子女的物质生活方面,是再婚夫妻双方都十分关注和十分不放心的问题,处理好了,一般来说,他们的家庭都充满幸福和快乐;任何不理智的偏心亲生子女的行为,都会埋葬自己幸福的婚姻生活。现实生活中许多道德境界较高的再婚夫妻,他们从体贴配偶、关爱继子女、尊重和关心双方愿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原则出发,主动扩大认亲的范围,并为自己的子女寻求更多的爱,同时也鼓励继子女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及有关亲属往来,共同商量子女的教育问题。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也有利于增进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感情。
朋友,在人生的道路上,如果你不幸选择了再婚,那么就应该加倍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因为任何一点小小的阻力,都可以使你们本来就较为脆弱的婚姻走向反面。许多事实证明,对于再婚者来说,巩固和发展婚姻关系远比初婚时困难得多。好在中年人年龄偏大,生活经验与待人处事的修养都较年轻人多一些、好一些,又有了一次失败婚姻的教训,“前车之鉴”是中年人发展新的婚姻关系的基础,只要充分认识到再婚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主动进行合理调适,就能够将婚姻之舟驶向幸福的彼岸。

2018-01-24 10: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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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年女人再婚应注意什么来说,
首先是恋爱,
其次是双方子女抚养父母的赡养等。
恋爱就是了解双方为人处事,家庭观念,能力优缺点等等。寻找适合自己的。
恋爱守则:
1互相可以容忍对方缺点
2可以忍受对方朋友
3可以接受对方父母亲戚
4愿意为对方付出并接受对方付出
5自立自强
恋爱需要方法:有事帮忙做事,无事一起唠嗑(八卦),闲时帮着割草(日常琐事),偶尔来点秋菠(浪漫)。喜欢的并不一定是合适的。
恋爱是要谈,谈什么?亲朋好友社会八卦,互相表明对事物的观点,判断双方是否适合。

2018-01-24 10:11:0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感谢贵网为我所做的答复!我还想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了解。对方公司是通过自己决定解散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在我单位派人去对帐找不到公司所在,通过在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后才得知该情况。我们已经是遇到了两起这样的事情。如果是自己决定解散,那么是否由该公司自己组织清算自己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如何审查其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其中有家单位跟我们已经有2年多没有发生业务往来了。其间我们也没有去催过款,实际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他们注销公司的时候,也就是工商部门批准其注销的那张公文上的时间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那我们还能否对该笔债权进行答复:你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公司在注销前该笔债务没有过诉讼时效的,应当视为仍为该公司所应负责清偿的债务,如果该公司没有以公告或其他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视为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你公司可以该公司要求其还款。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你公司没有主张债权的,应当视为是自动放弃债权的表示,企业解散后对其不再承担债务。(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你好,这个属于诈骗罪。没有赌博罪这种东西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价值评估不够准确
在确定目标企业后,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以持续经营的观点合理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并作为成交的底价,这是并购成功的基础。目标企业的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和时间的预测。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价值评估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又取决于下列因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并购企业是善意并购还是恶意并购;准备并购的时间;目标企业审计距离并购时间的长短等。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水分较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的判断难以做到非常准确,在定价中可能接受高于目标企业价值的收购价格而导致并购企业支付更多的资金或更多的股权进行交易。
(二)企业并购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产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
企业并购后可能由于债务负担过重缺乏短期融资,导致出现支付困难。当企业采取现金收购时,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流动性,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的质量越高,变现能力越强,企业越能顺利、迅速地获取收购资金。同时也说明并购活动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源,从而降低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节能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自由资金不多,企业必然采取举俄的方式,通常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使得并购后的企业负债比率和长期负债都有大幅度上升,资产的安全性降低,若并购方的融资能力较差,现金流量安排不当,则流动比率也会大幅度下降,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使并购方资产流动性减弱。
(三)企业并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给企业带来融资困难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筹集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并购对资金的需要决定了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如果企业并购只是暂时持有,待适当改造后重新出售,这就需要投人相当数盘的短期资金才能达到目的。这是可以选择资本成本较低的短期借款方式,但还本付息的负担较重,企业若届时安排不当,就会陷人财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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