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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诈欺之合同犯罪活动与合同争端乃两种性质全然相异之行为。
其中,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法律体系内受刑法调控之范畴;而合同纷争则纳入民法法律法规之中,由合同法则加以规范。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其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务之意图。若行为人并不怀有此类非法占有的目的,仅因其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荡或市场变动等无法预料且无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得当事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此类情况方可界定为合同纠纷。要想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存有非法占有的倾向,需把握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观瞻行为人在签署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应将实际履行能力视为基本出发点,并结合行为人的履约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方式等多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3.可通过观察行为人是否采取积极措施履行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真实原因以及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层面进行判断。
4.应关注合同形式与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以及违约后的态度。
5.应审视标的物的处置状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4-06-09 17:0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