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们仍有权利参与工作活动,然而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遵守如下规则: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
其次,如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第三,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抵达指定地点;
第四,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提供证词;
最后,不得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案件状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恪守以下一种或多种规定:即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保管。对于那些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被取保候审者,如果已经缴纳了保证金,则应对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进行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先对其实施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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