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有能够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明案件事实依据的材料,均属于证据范畴之内。这其中涵盖了以下几类具体的证据类型:
首先是物证;
其次是书证;
第三种是证人证言;接下来是被害人陈述;
然后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身行为的供述以及相应的辩护解释;
第六个方面是鉴定意见;
第七则是由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形成的笔录记录;
最后是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然而,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能作为最终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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