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告知被告人关于取保候审决定事项之后,应当将包括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执行;若被告人并不居住于本地区,则应将该文书转交给其合法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予以执行。针对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必须在核实确认已将保证金足额存入由公安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之后,方能连同银行所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一并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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