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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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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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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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猥亵罪是否能在私下进行和解处理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下调解”,也就是指刑事和解制度,这一制度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而仅仅是针对那些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而且,这些行为还需要源自于民间纠纷,并且属于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或者是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又或者是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只有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的案件,才能够通过私下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才有可能达成不起诉至法院的协议。
然而,对于诸如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显然是无法通过刑事和解的途径来获得谅解的,这类行为必须要接受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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