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检察院宣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两种可能性:
1、检察院通过仔细审查,发现案件的证据尚显不足以达到逮捕的标准,因此需要由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调查工作;
2、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并且其家属、法定代理人以及辩护律师也提出了相应的申请,那么检察院便可以决定采取这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针对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这类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能够有效地控制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这些人员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并保证不会擅自离开指定地点。这种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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