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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受律师会见次数的限制,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讯交流。若辩护律师持有其职业资格证书、律所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看守所应立即着手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4-06-09 09:1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