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犯罪案件所涉之事实情况分析,通常而言,相关犯罪者将会面临刑事惩罚与罚金缴纳的双重责罚。针对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所可能涉及的获利金额所对应的量刑准则,详细规定如下:
1、对于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个人罪犯,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也需要承担缴纳罚款的责任;
2、如果犯罪行为是由某个团体或组织所发起的,那么该团体或组织必须要承担缴纳罚金的责任,并且对其中的直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要按照上述第一条中所述之规定进行惩罚;
3、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时,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口,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缴纳罚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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