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普通犯罪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事业导师,至今执业十年以上。服务客户方面:该律师曾在长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验。
18523327041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时限规定最长期限为14天。
然而,若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者与他人共同作案等情况,涉及到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者,那么其拘留期则可延长至37天。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员,如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起算,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