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归案以来,若有告密或揭示他人犯罪行为的情节,则视为立功表现。在重大立功方面,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积极制止了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案例;有勇气地检举揭示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确为真实的;在科技创新领域有显著成就,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能够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展现出卓越的表现;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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