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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明定,犯罪者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向相关执法部门如实陈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即可视为自首行为。对此类自首者,司法部门可依法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从轻量刑处罚。而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的案件,甚至有可能获得无罪开释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若犯罪嫌疑人身陷于特定的强制措施之中,无论是涉嫌犯罪的人还是已经被判刑的罪犯,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其他罪行,同样也应视作自首行为。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可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因为他的坦白行为,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他还可以进一步获得减轻处罚的优待。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4-06-07 10:5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