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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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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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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而非法拘禁定绑架罪吗

苟** 福建-宁德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6.07 10:42:00 346人阅读

索债而非法拘禁绑架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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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将他人加以捆绑,强行索取债务并不符合绑架罪的范畴,实际上应该被视为非法拘禁罪。这两种罪行有着显著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从犯罪的根本意图来看,前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勒索财物来获取经济利益;而后者则是为了追讨债务,通常会采取扣押“人质”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其次,从犯罪的具体对象来看,前者所针对的是那些本身并没有任何过错的受害者;
然而,后者所涉及到的“人质”往往自身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过失(例如拖欠债务拒不偿还),甚至可能涉及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也有部分受害者纯粹是无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4-06-07 10: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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