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死刑缓期执行并非必然伴随着减刑的限制条件。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为蓄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具有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言,人民法院将基于犯罪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再行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减刑的限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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