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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在每周六以及周日是有权前往看守所以会面方式探访被拘禁或拘留的当事人士。对于被关押的涉案人员,只要经过审核及符合条件,获得了办案部门的许可并且得到公安机关的复核认可,便可与家属进行信件往来甚至面对面的交流沟通。
此外,在进行司法审理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利选择与相关律师进行接洽,如果涉事方缺乏自行出资聘请私人律师的经济实力,他们亦可申请由法院指派的辩护人为其维权代理。在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具体次数,但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人犯时,必须出示其工作证件以及专门的介绍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2024-06-06 12:4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