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得收益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实际判决标准如下所示:
1.在协助支付结算中涉及金额高达20万元以上的;
2.以投放广告等手段向网络提供高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资金支持的;
3.违法所得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4.属于超过三人以上提供协助服务的情况;
5.曾经在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同时再次犯下此类行为的;
6.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张(个)的;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超过20张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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