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欠条之后,不应被视作职务侵占行为。若行为人经公司许可向公司借款,且确实向公司出具了欠条,那么此种行为便不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不能被归类于违法犯罪行径,而仅仅是一个正常的债务与债权关系的体现。
然而,倘若当事人自行伪造欠条,并存在着将本应属于公司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恶意,那么即便该欠条真实存在,也无法改变其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业解答如果当事人给对方写了欠条的话就不算是职务侵占了,而是属于正常的债务和债权关系了。职务侵占是指非法侵占,但是写了欠条的话就不属于非法侵占而是承担了相应的债务,所以不属于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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