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通常会采用电话方式来传唤涉案人员。若无法取得联系,便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协助调查,对于确定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实施通缉措施。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法院向被告人发出传唤以召开庭审会议时,通常会通过电话方式直接与被告人间接联系,并同时递送载有开庭相关信息的传票。作为接受传唤的被告人,应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准时出席庭审会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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