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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关于证实某一潜在罪犯在其活动中涉及到拐卖儿童行为的诉讼案件中,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性证据:
首先,该罪犯确实实施了与拐卖儿童有关的具体行为及其全过程,例如,能够明确证实他有参与购买、贩卖或从中转运输等行为,并且这些证据可以包含人证、物证以及电脑数据等多种形式;
其次,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并意图通过出售儿童以获取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24-06-05 13:0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