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以非法侵吞为目的,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丢失的物品或者隐藏的物品不法占有,并且数额巨大,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构成了违法行为。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具备通过正当地、善良地、合规的途径,持有所人财物的行为。
然而,这种行为必须表现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且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返还的行为。
具体来说,占为己有的概念,即意味着应把原本属于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品或隐藏物品当成自己的财物来对待,以所有者自居,私自进行处理、利用和获取利益。
再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约定,如果应当将他人的财物归还给原主却因为某种原因未返还,比如财物所有人已经明确要求返还财物,并且附带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实质所有权,此时行为人仍对其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会返还;亦或是虽然曾经承诺过要返还,但是在事后却私自处置导致实际上无法返还;抑或是通过诸如声称财物被盗窃、遗失等欺诈手段而拒绝返还;甚至是携带财物离开原居住地后也拒绝返还;或者是已经非法处置了财物却仍然拒绝追回或者赔偿的,都应该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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