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押期内,若为刑事拘留之情形,仅能允许律师会面;而若是行政拘留之情况,则家属亦有资格进行探望。会见被拘留人员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拘留所的警察必须对来访者的相关证件和凭证进行仔细检验,并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以确保会面申请得到妥善处理及安排。会面前应认真检视自身资料完备与否、针对案件核心问题之发问是否充足且能引导当事人提供确凿证据,同时还须警惕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能否承受此次会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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