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行为者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量较多,或多次进行盗窃、进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随身携带着武器进行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的犯罪行为。
再者,就犯罪主体而言,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分子。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被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那么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进行认定。
最后,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的情况,应当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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