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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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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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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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行为人擅自擅自调拨、使用公有资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之数,则视为情节恶劣,这便构成了违法行为中的挪用资金罪。其相关量刑标准通常为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若涉及到巨额资金,例如人民币超过五百万元,那么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即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在被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归还所挪用的资金,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具体而言,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他们甚至有可能得到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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