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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的各项先决条件,则可依法撤销取保候审制度:
(一)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等处罚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产生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其产生社会危害性;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因此,只要上述任何一项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有权利提出撤销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04 17: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