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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界定律师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次数。通常情况下,在公安阶段,律师有权会见3至6次;而在检察院阶段,同样享有3至4次的会见机会;
至于最高法院阶段,亦可获得3至4次的会面权利。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等环节,均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而检察、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相应职责。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面主导。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出现,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4-06-04 09:2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