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就普通而言,刑事案件立案之后通常拘留七个月即可判定其罪行。
然而,这仅为大体计算,实际情况可能因各种意外因素而发生变化,例如,具体关押时间可能受到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调查进度及案件本身错综复杂的情节所影响。
2、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事拘留期限并非固定不变,但在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嫌疑人时,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三天内提交相关申请给人民检察院审批。在某些情形下,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3、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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