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罪以及组成团伙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经过县级或者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授权与批准后,其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得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同时,人民检察院亦需在收到相关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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