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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被纳入看守所监管并不仅限于刑事拘留这一种情况,还可能涉及到逮捕、执行未服完之刑期等复杂的法律流程。作为关押依法被逮捕以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机构,看守所肩负着重要使命和社会责任。对于那些已经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在向实际执行刑罚的监狱交接前,若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然而,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入监,必须凭借送押机关持有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核准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如果缺少上述凭证,或者凭证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那么看守所将无法进行收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024-06-03 13:1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