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公然滋事生非,情节严重者,可能会遭受刑事拘留之惩处。
依据相关法规条文,扰乱诸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正常运转秩序,导致其各项工作、生产、经营、医疗以及教学、科研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并造成实际影响的,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纠集众人扰乱社会治安,情节极其恶劣,致使各类工作、生产、经营及教育、科研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并最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均将面临法律的严苛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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