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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情况下,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应获得其家人的得知信息。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当公安机关下达了行政拘留的裁决时,他们需要立刻向受罚者的家庭成员传达处罚的具体情况及执行场所。如果受罚者拒绝提供家庭联系方式或存在其他无法通告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有权选择不予通知,但是必须在裁决书中明确注明这一点。同样地,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之后,也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人的家属发出通知。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拘留当事人时,必须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拘留结束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都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通报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地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024-06-03 09:1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