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确保您能顺利完成司法程序并恢复正常生活:
(1)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否则您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城;
(2)倘若您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请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与相关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3)当收到传唤通知时,您需立即赶到指定地点,不得延误任何时间;
(4)请确保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也不得与他人串通口供;
(6)不得擅自进入特定的场所;
(7)禁止与特定人员私下会面或进行私人通信;
(8)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9)请将您的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执照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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