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后,若判定被拘留者需进一步逮捕,则应于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委员会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有特殊情形,经请示,审查批准时限可适当顺延一天至四天。此外,对于恶劣、复杂的犯罪案件,例如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集体作案等情况,公安部门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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