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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律师进行会面。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或受到强制性限制之日开始,他们便有权利选择委托辩护人;而在侦查过程中,只允许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在特殊情况下,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才能够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交流。
3、受委托的律师应享有权利,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信息,并可据此提交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相应安排,以确保律师能够顺利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6-02 13:1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