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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到贩卖毒品罪的问题上,如果罪犯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行为,都应该受到量刑法则的考虑和衡量:
(1)在犯罪活动中,能够成功地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
(2)在监狱内外,积极举报并经调查证实存在重大犯罪活动的事实;
(3)对于科学技术领域,有显著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舍己为人,救助他人于危难之中;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卓越的能力和突出的贡献;
(6)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其他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024-06-02 11: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