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如此。受贿罪中关于“谋取利益”的定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受贿方实际或者明确表示愿意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
第二,受贿方在知晓他人存在特定请求并寻求其帮助的情况下实施行贿行为;
第三,受贿方在执行职务之后由于自身原因接受了他人给予的贿赂;
第四,受贿方对于上属或受其管理之人索取或收受超过人民币三万元的贵重财物,并且这种行为可能对权力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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