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之原则,在对事实真相充分了解与掌握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辨明纠纷双方之间的是非曲直,并在此基础之上展开调解工作。鉴于调解制度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其运作建立在纠纷双方完全平等、自主意愿表达充分的基础之上,因此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出席调解会议,则调解程序将无法顺利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考虑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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