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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什么人

刘** 福建-宁德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6.01 09:59:00 455人阅读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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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关于犯罪主体方面,两罪存在明显区别。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须为公司、事业单位或其他签订雇佣合同的机构中的员工。这些机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
然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公务人员,也就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内拥有管理权限,且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那些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且具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
(二)在犯罪行为方面,两罪亦有显著差异。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而贪污罪则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三)在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方面,两罪亦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而贪污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01 10:01:00 回复

一、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何划分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企业的性质,易产生两种错误误区:误区之一,把形式上的非国有而事实上的国有相混淆。由于我国公司、企业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较多,且受长期计划经济影响,加之企业登记不够规范,因而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有时不能反映公司、企业的真实性质。比如,某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一新企业,按当时政策办集体制企业可享受到许多优惠政策,于是按当时呈报的性质为集体企业,这样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注册为集体,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该企业的资产应为国有资产,而不能单纯依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集体性质来认定。误区之二,把形式上的国有而事实上的非国有相混淆。二、罪怎样判断公司性质如何判断公司、企业的性质,应深入验证其资本,即企业的资本都是国有的,则该企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反之则为非国有企业。一句话,资本性质决定了公司、企业的性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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