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规定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署日。
然而,若房地产转让为非正常途径完成,其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依据以下准则制定:
首先,已经订立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但由于某些因素导致房产无法及时过户,之后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并再次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房地产转让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其次,在法院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以及民事调解等程序中,若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那么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判决书、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最后,若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对房地产权属转移作出裁决,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仲裁书中所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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