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支付结算金额在相关法规中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但从通俗易懂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话,它可以定义为行为人为实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所产生的全部交易记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这个“交易记录”的数值被视为参照了涉案账户中的流入资金来进行核算。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所谓的“入账金额”实际上就等同于支付结算金额。
2、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帮信罪案例:
首先,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从事非法的赌博游戏活动时,却依然为他们提供玩家充值渠道以及支付结算业务,同时还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其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但依然选择协助他们完成银行卡的开立手续,这种情况也属于帮信罪的范畴。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支持,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其上线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自身则继续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业解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有人将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实施此类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多项技术性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在涉及支付结算金额高达20万元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专业解答帮信罪所涉及的支付结算问题在这种特定的状况下,帮助信息传递罪所涉及的支付结算行为实际上是指,在他人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为之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方面的援助性服务。
专业解答帮信罪支付结算的累计数额有何要求若涉案流水高达二十余万之巨,便有可能涉及到协助电信诈骗的罪名——帮信罪。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所谓支付结算,就是指处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各组织机构或个体,运用各类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工具,完成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各项操作过程。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货币收入或支出的入账行为,都可被视为支付结算的范畴,而入账金额自然也就是支付结算的具体金额了。
专业解答关于如何界定“帮信罪”中的资金流水问题,相关法规主要依据如下三个原则进行判断:首先,“帮信罪”中的资金流水专指犯罪分子通过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资金转移至其信用卡内的总金额;其次,“帮信罪”的入罪门槛之一便是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人民币,这是在资金流水总额已经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后,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定性的重要参考指标;最后,若能证实资金流水中存在并非用于收款或付款的部分,应予准许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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