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管制刑罚的期限问题,应在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开始了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将被视为两倍的刑期扣减。
针对拘役刑罚而言,其刑期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进行计算;而若在此之前已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将被视为等同于一天的刑期进行折抵。
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规定,同样也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仍然在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同样的,每一天的羁押都将作为一天的刑期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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