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员进行传唤并开展讯问活动,同时制作相应的讯问笔录以深入挖掘案件的真相和核实相关证据。对于传唤的次数,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取决于办案单位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新的笔录制作,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则需积极配合办案单位的工作。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遵守传讯要求,那么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甚至面临逮捕的风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专业解答被再次传唤的情形包括:传唤对象不符规定、未经审批、超期传唤或拘传(最长不超12小时但常有超时现象)、异地传唤需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批准并出示传唤证或人民警察证。传唤时须通知家属,嫌疑人需填写时间并签字,拒绝则注明。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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