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股东滥用自身所持有的股份权力时,法律赋予了追加权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尤应如此:
首先,当涉及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时,可以依法进行追加;
其次,倘若被执行人已停止运营,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偿还债务,此时便可通过执行转破产的方式,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处理,在此过程中,追加权同样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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